根据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》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因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,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按如下规定办理:
一、各区局登记的企业
请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。
二、市局登记的企业
(一)已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备案的
1、填写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(消除经营异常状态)申请表》;
2、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《准予变更登记(备案)通知书》;
3、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;
4、营业执照;
5、信用修复承诺书。
(二)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的
1、填写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(消除经营异常状态)申请表》;
2、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的,由属地市场监管所实地核实后,并出具《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》;
3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;
4、营业执照;
5、信用修复承诺书。